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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滨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石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刑二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单位滨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镇**村**新城**号,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9********,汉族,高中文化,滨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桥**号,住滨海县**镇**村**新城**号。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滨海**贸易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经营滨海**贸易有限公司期间,于在2015年1月至5月期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购买了出票单位为连云港市**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25000元,税额60398.2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滨海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补缴税款人民币60398.2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滨海**贸易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滨海**贸易有限公司、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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