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623号
被不起诉人漆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9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漆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 年3月,犯罪嫌疑人漆某某将在杭州办理的 4个空壳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材料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葛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漆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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