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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漆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漆**,男,1985年5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宜丰县新昌镇敖桥村***。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由宜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4日19时45分许,漆**驾驶车牌为赣C78243的重型平板货车沿宜杨公路宜丰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新昌镇敖桥村路段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将行人张**(男,67岁)撞倒,张明生的头部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后当场死亡。经宜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张**不负责任。案发后,漆**主动投案自首,并于同年9月19日,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调解书,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漆**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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