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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丁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湛江市麻章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0日11时,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正在村口修建的垃圾站的围墙被人推倒毁坏。2019年1月17日10时许,湛江市麻章区**镇**村人开着一辆挖机几十人来到**村待修垃圾站,挖毁待修垃圾站地基,并打伤**村部分村民。经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通过电话支持或鼓励**村闹事,知道有村民要到**村在建垃圾站闹事时,不加劝阻。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作为**,没有积极想办法去化解矛盾,还变相支持村民闹事,在案发现场,潘某某制止本村村民闹事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手段制止村民闹事,造成**村在建垃圾站被损毁,两名**村村民被打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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