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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乙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湛江市麻章区**镇**村与相邻的**镇**村对在建垃圾站所在的土地有权属纠纷,**村村民对**村在建垃圾站选址不满,于2019年1月17日10时许,**村村民雇请挖机损毁**村在建垃圾站时,**村村民前来制止,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现场结伙随意殴打**村部分村民。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序未达轻微伤,**村被毁坏的在建垃圾站的损坏价格为人民币5463元。

案发后,于2019年5月13日,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经济合作社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和解协议,由**村赔偿**村在建垃圾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及对**村被打伤人员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4000元,**村对**村毁坏在建垃圾站村民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二)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五)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六)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活)字【2019】02027号鉴定意见书等。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相邻农村土地权属引发的纠纷,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其所在的**村与被害方**村达成和解,已赔偿**村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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