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区**街**社区**组17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潘某和朋友彭某在袁州区民主小区的一饭店吃饭时饮酒若干,当日下午16时许,其驾驶赣C****号小车从家中出发往下浦街道行驶,途经下浦街道办事处门口路段时被路检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85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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