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澜沧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寨**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28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邀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J*****号小货车帮忙运输一批香烟,李某某同意了。当天晚上,李某某驾车带着潘某某到西盟县募西公路99公里处路边,接到潘某某向他人购买准备用于销售的25箱香烟,后将该批香烟运输到西盟县**镇***社区李某某家存放。当日19时45分许,云南省大黑山边境检查站官兵在进行视频巡逻时,发现西盟县勐卡镇娜妥坝社区玖玖茶厂便道附近停有一辆小货车,并有人从境外搬运东西入境放到小货车里,后通过监控视频于当日20时45分许在李某某家中查获潘某某留存的25箱香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本案查获的香烟进行检验,查获的25箱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本案查获的25箱香烟(共1250条)价值共计10225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5箱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扣押的手机1部依法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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