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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7********,汉族,大学文化,湖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号**栋**单元**楼**,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驾驶车辆回到其住所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欲将车停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小区保安告知其未购买停车位,不能将车辆停入地下车库,双方因停车事宜发生争执。随后小区保安报警,民警到场后将潘某甲劝离。

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乙驾驶车辆到黄石港区***小区欲将车辆归还潘某甲,行至该小区*区门口时,值守保安被害人林某某告诉潘某乙,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人不能将车驶入地下车库,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僵持不下,在*区门口等候的潘某甲见状上前与林某某理论,并向林某某提出一起到*区地下停车库查看是否有停车位,如有就停放车辆;没有就将车辆开走。林某某表示同意,三人遂到地下停车库查看,发现没有停车位了,潘某甲提出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旁的通道处,林某某表示车辆停放在通道处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不同意潘某甲的提议。潘某甲认为林某某故意刁难,遂用脚踢其腿部,潘某乙也准备去打林某某,林某某见状朝停车场出口方向跑,潘某乙、潘某甲随后追赶,追上林某某后对其拳打脚踢。

2020年6月29日,经黄石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左侧第8、9、10前肋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潘某甲申请重新鉴定,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第二次鉴定结果与第一次鉴定结果一致。

同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潘某乙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7月27日,被害人林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潘某乙家属转账支付的赔偿款24万元人民币(潘某甲、潘某乙分别承担12万元),林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二人予以谅解。

2021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潘某乙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潘某甲、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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