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德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德保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苏某某、韦某某、黄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为潘某某(起诉)提供5000元现金,作为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后潘某某伙同李某某、黄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德保县**镇**街**附近开设一个赌场,以“刮玉米”的方式招揽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并雇请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陈某某(不起诉)到赌场负责找钱补钱。自2019年8月至9月25日,每天到赌场参赌的人员,少则二十人左右,多则三、四十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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