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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54********,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所地武汉市口区**路**号**楼**号,系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6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武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公交停车场”办公楼、门房、调度室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造价702万余元。胡某某为获取利益,欲以串通投标的方式获取该工程,胡某某借用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等相关投标资料,统一制作了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明知胡某某还借用其它公司的资质进行围标、串标的情况下,将该公司资质借给胡某某使用。2014年8月27日,经评委综合评审,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标,胡某某以向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方式,组织实施了该项目的施工,并收到该项目的工程款8551001元(有增补项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证实潘某某明知胡某某还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涉案项目围标以及与胡某某就涉案项目“串通投标报价”的证据不足,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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