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枝江市**镇**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临湘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份《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以下简称“两证”),木材运载量76立方米,交易金额600元;与方某某(另案处理)交换使用“两证”12份。潘某某将以上“两证”用于在湖北省枝江市白洋林业管理站办理木材转运手续,然后将自己经营的木材销往外地,非法获利人民币50200元。经鉴定,潘某某购买的“两证”均系伪造证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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