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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潘某某)(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广信区**镇**村*家**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卓冈荣,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8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赣E*****号小车沿G***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G***国道1229公里200米(**线)玉山县**镇**村附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致使该车刮撞到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魏某某,造成车辆受损、魏某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0日4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5日,经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潘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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