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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现住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沿潮街路行驶到**镇**大桥西侧路段处,与房某某驾驶的鲁******二轮摩托车发生刮蹭,导致被害人房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肇事车辆车主厉*拨打报警电话,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厉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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