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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大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连天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77KM+300M处向左转弯时,与连天线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豫******号轻型货车相撞,致张某受伤,王某某当场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虞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无此事故责任。经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之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特征,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及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322000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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