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号牌为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X680线由横山镇往廉江市区方向行驶,16时50分许,行至X680线横山海大饲料厂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杨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又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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