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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现住西峡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7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17时03分,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西峡县城区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建设路新天地附近路段临时停车,在开车门时与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含车辆强制险赔偿款壹拾壹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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