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67********,汉族,本科文化,淮安区**局**,住淮安市淮安区**镇**街**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8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5****”的小型轿车,沿本区306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6Km+500M处,撞上沿人行横道线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徐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16日16时20分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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