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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血液中乙醇含量23.96mg/100ml)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中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行驶速度为57-59km/h)从冷水江市禾青镇经黄泥村驶往冷水江市布溪方向,途径禾青镇黄泥村9组地段时,遇肖某乙驾驶湘******重型半挂车牵引湘*****挂车及刘某某驾驶湘******中型自卸货车依次在前方同向行驶。因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车安全意识不强,遇行人肖某甲沿机动车道从相对方向走来时观察不周,驾车从左侧超越湘******中型货车的过程中撞住行人肖某甲,后又与湘******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肖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被害人肖某甲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对方39.08万元(不包括交强险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方请求免除追究潘某某的刑事责任。

2020年6月2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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