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教师,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渝BM****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柳荫中学出发,沿碚金路往静观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碚金公路黄金堡路段时,遇被害人袁某某在其车行方向右侧同向行走,因潘某某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致渝BM****号小型轿车右侧车头与袁某某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送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后归案,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车祸颅脑损伤后多器官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BM****号小型轿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事发时行驶速度应为45km/h。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20]病理A鉴字第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等笔录;
6.行车记录仪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潘某某系初犯,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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