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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6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湘MD****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广澳高速中心花基以东第三条车道以低于7.4km/h的车速由南往北行驶至广澳高速东侧23公里736米处(属番禺区)时,被由王某某驾驶的粤T1****号小型轿车在后方同向同车道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弃车逃逸。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该大队出具《关于440197120200000003号案责任认定的情况说明》:假如排除潘某某逃逸情节,根据事故成因,可认定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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