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57********,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6月30日18时00分许,潘某某驾驶桂A****7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农秀芬等7人沿横县镇龙乡六造村至陆村线由六造村方向往陆村方向行驶,至镇龙乡六造村至陆村村道,潘某某驾车下坡过程中,搭乘桂A****7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的农秀芬坠车受伤,农秀芬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2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潘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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