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组**号,货运司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金春,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6时35分,潘某某驾驶赣C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挂车(严重超载),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508KM+140M景德镇市路段,撞上前方同向徐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尾部,致徐某某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积极配合交警调查。经交警二大队事故认定,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后,潘某某及其公司老板敖某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敖某某目前垫付医疗费553500(包括保险公司垫付12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签订了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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