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324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4月1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2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赣CB6808小型轿车从万载金三角红绿灯方向往南方家私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万载县将军大道阳乐中学前路段时,因其小儿子由其大嫂抱着(坐副驾驶位置)正在啼哭,当其侧头看望小孩过程中,车辆继续向前行驶,未注意前方道路状况,致使车辆碰撞到行驶在前方,由韩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上(上载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死者家属损失268000元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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