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君悦江山小区**单元**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潘某甲与林某某(在逃)合伙帮助吴某某推广黄色打赏平台“杜蕾斯”“逍遥谷”等,并通过招揽林某某、尤某某、吕某某为代理,在微信群中转发黄色视频链接进行牟利。2020年3月至4月底,潘某甲以每天200元雇佣潘某某从事传播淫秽视频链接工作,后潘某某主动退出,共获利1万元。案发后,潘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7000元。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