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经营嵊州市**家居店期间,为发展业务需求,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免费非法获取包括新昌县**小区三期业主房产信息236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潘某某、周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上述房产信息。

2019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他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