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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号,现住**。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因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感情纠纷,私自将张某某一建设银行卡内的20000元人民币取走,并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2020年6月27日,潘某甲在安顺市开发区**路双阳碳烤生蚝门口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潘某甲赔偿张某某2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潘某甲家属已退赔20000元给张某某并取得谅解;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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