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瑶族,住**镇**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邓某甲、班某某、潘某乙、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邓某己等(以上8人另案处理)等9人为越南籍人员,上述9人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5日结伙从越南经中越边境128界碑附近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后乘车前往中国广西藤县从事伐木工作。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等9人搭乘车牌号为桂L****8东风牌小型客车从广西藤县返回越南,当日23时43分许,车辆行驶至广西那坡县合那高速公路那桑公安检查站时被中国警方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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