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住**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晚上,嫌疑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赣******白色现代小型汽车搭乘冷某某从**镇**路往**道“天外天”按摩店泡脚,后潘某某驾车送冷某某往**路行驶,途中潘某某接到明某某电话并约定在**道加油站见面,潘某某独自驾车行驶至**道加油站。之后潘某某将车辆交给明某某驾驶,让明某某驾车送其回家。23时11分许,明某某驾车搭乘潘某某行驶至**路**站附逛停车场时,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2.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有悔罪表现、案发时未造成交通事故、驾驶车辆合格、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无超员、无超载,无毒驾、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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