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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21982********,湖南省会同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4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次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怀化市洪江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朋友谢某某在本区“饭香名厨”吃饭,期间两人喝了海之蓝牌白酒。19时许,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其号牌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洪江区幸福西路新华书店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洪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潘某某送检的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办案民警送检的血样就是当天抽取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血样,且不能排除抽取血样被置换和污染的可能性,不能证明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多少,且客观上已无法补证,不足以证明其系醉酒驾驶摩托车,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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