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1041971********,汉族,大学文化,南关**工作人员,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5号白色大众牌轿车,沿本市南关区华信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