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列西道口路段时,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5.23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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