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 ,男性,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58********,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贵州省丹寨县********,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 酒后驾驶贵JPD0**号小型轿车,沿丹寨县金钟大道由金钟开发区往丹寨县城方向行驶,20时54分,当车辆行驶至金钟大道卡拉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潘某某 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49.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其归案后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