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 ,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58********,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 酒后驾驶贵JPD0**号小型轿车,沿丹寨县金钟大道由金钟开发区往丹寨县城方向行驶,20时54分,当车辆行驶至金钟大道卡拉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潘某某 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49.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其归案后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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