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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3********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市****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号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小学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1.0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鉴于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秉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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