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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2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YK****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海区西樵镇崇南开发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113.2mg/100ml。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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