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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高明区**镇务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37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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