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2时50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在其住所楼下玩耍,见路边有空置停车位,即驾驶本人所属停在附近的川K*****小型普通客车欲停入该停车位,挪动停车时与川K*****轻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谨城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5.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短距离挪动车辆、坦白、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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