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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70********,汉族,大学文化,**公安局退休民警,住本市崇川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时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F6****的小型轿车,行至南通市**路路口时,被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驾车辆(照片)等物证; 

2.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发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结果、行车轨迹查询结果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供述;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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