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70********,汉族,大学文化,**公安局退休民警,住本市崇川区**路**号**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时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F6****的小型轿车,行至南通市**路路口时,被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驾车辆(照片)等物证;
2.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发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结果、行车轨迹查询结果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供述;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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