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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四川省江油市**路**宾馆**室,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3****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剑南路上马路口,交警检查酒驾发现潘某某满身酒气,当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随后带至绵阳市富临医院抽取血液进行检验。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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