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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3********,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天柱**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街道**花园**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贵HS****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天柱县凤城街道体育馆往天柱县联山街道物流城方向行驶,21时50分行驶至天柱县凤城街道廊桥(滨河南路8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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