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95********,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晋L****P黄色大众牌轿车,拉载其友金某某从万科城东北家常菜饭店出发,沿本市东丽区东丽湖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丽大道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6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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