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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51********,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南开区医院已退休,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晚2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津H****0号黄色夏利小轿车,沿南开区密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黄河道交口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9.1mg/100ml,后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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