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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现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7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24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08时30分,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线**公里执勤时,将沿**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拦截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血样两份待鉴。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4.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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