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社会号码330222197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市**街道**村,现住威县圣丰时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美食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潘某某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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