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3********,汉族,大学文化,打工,住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坊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5时54分许,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柳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桥村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5±6.3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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