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3********,侗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喝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岑巩县思旸镇迎宾大道(贵阳银行对面)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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