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粤C9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斗门区珠峰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草萌牌坊路口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潘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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