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00时15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T****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阳光北路出法政街东2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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