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港口古灶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倒地,导致其本人受伤被送医。经检验,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13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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