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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驾驶粵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进新滘西路东43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6.3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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