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504155255,汉族,大专文化,**镇中心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关庙镇中心街村,住广水市应山办事处鑫世纪花园12栋2单元6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02分许,潘某某驾驶鄂S*****小型汽车从三潭风景区回**办事处家中,由北向南行驶至210省道平洑线**红绿灯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水市中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的事实如下:
1. 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照片;4.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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